|
[接上页]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各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