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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实施细则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十条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经科学论证,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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