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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1]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 7日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税收之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审批本级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本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县(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区)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物价、发改、规划、住建、房管、土地、煤炭、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和费源控制工作。

  第六条  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应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执罚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缴非税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不得擅自从收费中提取征收费用。

  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直接上交财政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确需开设的,需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三)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和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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