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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以外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缴款义务人隐瞒、截留非税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7〕32号)、《大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政发〔1998〕5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