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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㈡渔船持证和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 ㈢渔船安全终端配备和使用情况; ㈣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 ㈤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㈥船员配备、培训、持证情况; ㈦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等; ㈧加强对在当地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及安全检查; 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2011年度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整治活动中,其隐患整改跟踪落实情况(如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按期落实整改到位); 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情况; (十一)元旦、春节来临之际,各地组织开展以防风、防火、防雾、防碰撞等为重点的渔业安全检查及部署情况。 六、检查方式 渔业安全大检查要在渔业船舶、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渔业执法机构及渔船检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检查的办法进行。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积极协调、加强督促,及时解决大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牵头负责,组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渔船实施检查。省厅检查、考核组将采取“听、看、查、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成绩并予以通报。 七、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大检查工作。对检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按照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清理取缔三个类别进行逐项梳理分类,于11月25日前书面上报省厅。 ㈡认真落实整改。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尽快整改销号;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坚决落实政府挂牌督办;需要停产、停航整顿的,坚决责令停产、停航整改;限期整改无望的,坚决实施清理取缔。 ㈢严格监管执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强化大检查过程的跟踪督促。要充分发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㈣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大检查工作走过场、搞形式的单位和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㈤注重有机结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进程中,把大检查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基础管理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船检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帮助指导渔业船舶、企业排查整改隐患,促进工作的加强和创新,提升大检查的实效,确保大检查实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的目标,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㈥及时报送信息。在工作中要注重各类台帐的建立与规范,注重资料的收集、归类和整理,不断增强台帐意识。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厅属企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于11月10日前,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总体情况、开展渔业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渔业安全大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于11月25日前,2011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厅,以便及时汇总报省政府安委会和农业部渔业局。 联系人:渔政渔港监督处 万文华 电 话:0591-87813992 传 真:0591-87878738 电子邮箱:fjyzygjdc@163.com 附件:渔业安全大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 渔业安全大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 (2011年10月-11月)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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