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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审定部门)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市水务局负责审定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且拟定为三类、四类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其他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专家库; (二)组建专家组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三)审定、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四)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处置措施) 经审定为三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审定为四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其中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水闸的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必须报市水务局批准。 对审定为二、三、四类闸的,在未采取相应措施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水闸安全。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 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中型及以上水闸的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小型水闸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由水闸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辖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和审查、审定意见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参照执行) 其他单位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闸名称: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水闸名称:除闸名外,填明水闸类型,如节制闸、分洪闸、排水闸、挡潮闸等。 2.水闸级别:按 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分。 3.工程概况:填明建筑物结构和闸门、启闭机形式,闸孔数及孔口尺寸,主要部位高程,地基情况及处理措施,设计的工程特征值和工程效益等。 4.工程施工和验收情况:填明工程施工的基本情况和施工中曾发生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措施,工程验收文件中有关对工程管理运用的技术要求等。 5.水闸运行情况:填明水闸运行期间遭遇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重大工程事故造成的工程损坏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6.水闸安全分析评价:应根据对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三项成果的审查结果,按规定内容逐项编写。 7.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按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评定的结果填列。单项工程的安全鉴定,可不填列。 8.报告书中栏目填不下时,可适当调整或扩大。
_____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表 年 月 日
水闸管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