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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审查标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清单和节能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一般项目承担企业应自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应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交一份项目进度报表(附表4),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须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完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省财政厅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暂停其节能资金申报资格3年;已拨付资金的,省财政厅依法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节能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