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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八)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有关规定,优先、定向购买节能、环保和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 (九)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均为预算金额。 (二)本规定中目录和标准如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