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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津人〔2004〕5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着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通过考核,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努力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对事业单位中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设置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结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 (三)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小组审议并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五)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下一年度一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二)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七、考核等次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新聘用人员试用(见习)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参考依据。 (二)非新聘用人员,本年度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一般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公派学习、培训、进修或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非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含出国学习、进修)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