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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发文字号】 中版权字[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的通告

[接上页]
第十三条 中心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完成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应至少有两名操作人员在场并在《调查取证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监测时段;

  (二)监测内容;

  (三)监测结果。

  监测报告不提供对被监测网站视频音频内容的下载、截屏、打印等。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调查取证范围;

  (三)调查取证过程及结果;

  (四)操作人员的签字(或盖人名章)及中心印章;

  技术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及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被监测网站视频音频内容的下载、截屏、打印等)作为附件,是《调查取证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委托中心向涉嫌侵权的网站发送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四、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监测及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全部文件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立卷归档。除委托人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持相关文件调取外,任何人不得调阅。

  第十九条  监测档案的保管期截至该监测服务完成之日起满1年;调查取证档案的保管期截至该调查取证报告出具之日起满4年。如果档案需要延长保管期,委托人可以在保管期届满之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酌情决定。

五、保密


  第二十条  所有参与监测及调查取证的人员均应对监测或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委托人的个人及单位信息、商业秘密及案件办理进展等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六、免责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信息错误导致监测或调查取证结果错误,或者向网站错误发送删除通知函,其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监测报告或调查取证报告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因不可抗力、网络故障、监测系统设备运行等客观原因产生的监测数据误差不承担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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