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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证据充分。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对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及时存档,并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章 审核与颁证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转回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对评审合格的按评审单位提交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抽签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名单,对复核合格的,该批次企业认定为合格,予以颁证。经复核不合格的,责成评审单位予以纠正,并对评审单位该批次申请企业逐一现场复核,同时对该评审单位年度内出具的评审报告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复查,复查费用由该评审单位负责。 对评审单位评审不合格或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的等级建议,并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不达标结论。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颁证。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分别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公告。二级企业和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其他的三级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其中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委托县市安全监管局管理的,由县市安全监管局将结果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公告按照公文行文权限和程序审核发布。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达标企业和有关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准则和评审过程控制文件体系,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建立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员工作记录档案,加强评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将其列入黄牌警告单位并公告,两次被黄牌警示的撤销评审资格,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公告。 (一)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 (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或者委托评审单位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经抽查不达标的企业,或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包括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为已不具备所获安全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经评审组织单位确认,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第三十二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