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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4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11年度全省政务公开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二、考评程序、内容 原则上按照《办法》规定开展考评。考评程序包括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五项程序,结合今年全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并参照2010年度考评情况,对《办法》部分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加大社会评价力度。社会评价程序除请网民打分外,增加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打分环节。 (二)合理调配考评权重。适当调整各种考评方式得分在考评结果中所占权重,其中,自评占1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20%,考核占25%,社会评价占15%。 (三)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分值。对各市的考评,“政府信息公开”所占分值调整为22分;对省直单位的考评,“政府信息公开”所占分值调整为24分。 (四)丰富考评内容。根据今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将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开展、政务服务体系化建设、服务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财政预决算公开、行政职权清理和行政职权办理结果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等重点工作纳入考评内容。 (五)对省直单位分类考评。将省直单位分成三类进行考评,其中,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是否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分成两类,中央驻皖有关单位为第三类。未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不考核“一站式服务”项目。 (六)加强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将计入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评议、依法行政、政府网站和省政府目标管理等考核相应分值。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政务公开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好年度自评(见附件1、附件2)和总结报告工作,得分项目要依次提供相关证明附件(属主动公开的,只需提供网上发布链接地址)。自评和总结报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政务公开办。 (二)省经济信息中心会同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网上测评和网民打分方案,组织专门力量,保障网上测评和网民打分工作有序进行。网上测评和网民打分结果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送省政务公开办。 (三)省政府纠风办在省政府审定2011年省政府机关政风评议结果后,将政风评议结果中政务公开部分评议得分报送省政务公开办。 (四)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单位财政信息公开内容考核;省政务公开办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对各单位行政职权清理工作进行考核;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省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招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五)省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打分工作,并在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等考评程序结束后,根据规定比例合成各考评单位得分,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5日 附件1 各市政务公开自评表(100分) 自评单位:(盖章) 自评得分:
填表注意事项: 1.本表为参评单位必填表格,盖章后与自评总结同时报送。 2.得分栏要根据开展工作实际情况填写,有扣分因素,必须扣除相应分值。 3.得分证明附件栏填写所提供附件网上发布链接地址。附件2 省直单位政务公开自评表(100分) 自评单位:(盖章)自评得分:
填表注意事项: 1.本表为参评单位必填表格,盖章后与自评总结同时报送,未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政务服务”栏目“一站式服务”项目可不填,由其他项目合成得分。 2.得分栏要根据开展工作实际情况填写,有扣分因素,必须扣除相应分值。 3.得分证明附件栏填写所提供附件网上发布链接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