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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和《通知》精神,掌握《行政强制法》和《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全省骨干培训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由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清理工作要做到该修改的进行修改,该废止的予以废止,需要保留的依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的清理工作要于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清理,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按照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清理、认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要列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或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辖市、县(市)要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明确列出,报同级政府审定;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集中实施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原则上应是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要于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在行政决策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和内容。

  

  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防止出现越权强制等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规定,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与监督,防止违法设定、规定行政强制。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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