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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1]4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46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春节后我省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意向,全面分析劳动力供求形势,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给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94号),决定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1、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对象为当地企业,每个省辖市市区调查户数不少于200家,每个县(市)调查户数不少于50家。为保证调查样本能够真实全面反映情况,各地在选取调查企业时要统筹考虑、合理分布,行业类型上向本地区有代表性行业倾斜;考虑到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给用工形势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用工规模上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调查比例不低于50%。

  2、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对象为春节之前返乡过年的本地外出务工人员和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劳动力。每个省辖市调查的农村务工人员不少于1000人。

  二、调查时间

  1、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分两期:第一期调查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至30日;第二期调查时间为2012年2月12日至18日。

  2、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7日。

  三、调查内容

  1、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内容见《第一期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表》和《第二期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表》(附件1、附件2)。

  2、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详见《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问卷 》(附件3)。

  四、调查步骤

  1、各地以市、县为单位严格按照调查要求选取调查对象,并及时将调查表分配给相关企业和农村务工人员认真填写,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妥善保管。

  2、由各省辖市统一收集本地区调查表,经核查无误后,集中组织工作人员将调查数据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系统数据库。第一期企业用工需求调查数据于2011年12月20日前录入完毕,第二期企业用工需求调查数据于2012年2月25日前录入完毕;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数据于2012年1月15日前录入完毕。因部系统软件升级测试,具体开放录入时间另行通知。

  3、各地在第一期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结束后要继续安排专人定期了解调查企业用工需求满足情况以及人员流失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相关数据,各省辖市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数据信息后以春节后每半个月为周期填写《企业用工状况统计表》(附件4),分别于2012年2月6日前、2月24日前、3月9日前、3月25日前上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暂报4期。

  五、调查要求

  1、此次调查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的领导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迅速把调查任务逐级布置分解到县、(市、区)和街道、社区、乡镇,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

  2、各地要向被调查企业和农民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他们的理解和配合,以取得翔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调查工作要严格遵守调查制度,规范调查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调查,严禁弄虚作假。省厅将调查工作纳入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并以文件和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3、各地在录入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数据时,要确保第一期和第二期调查企业的名称及代码完全一致,第一期未参加调查的企业数据将无法录入上报;在录入农村务工人就业情况信息时,要区分本地区录入人员编号,确保在省辖市范围内不出现编号重复现象。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了计算机录入应用程序用于录入调查结果数据,各地可以在江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告通知栏(http://www.jshrss.gov.cn)下载该程序和有关说明。如遇技术问题或需提供其他技术服务,可与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

  5、各省辖市负责统一指导、监督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并于2011年11月23日前将负责调查工作的人员名单、办公室电话、传真、手机及电子邮箱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人:薛勇、夏文哲,联系电话:025-83233810、025-83233803(传真),电子信箱:xiawenzhe@js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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