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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字[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严肃整治货车超载违法行为。

  1.依法严查超载违法行为。交警与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超宽超长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货车,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称重,凡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凡超载运输未达到超限标准的,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要严格落实记分制度,累积超过12分的,要严格依法扣留驾驶证。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2.严把审验关。交警部门要严格货车的查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发现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特别是非法生产超宽超长运输车辆的,质监和经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肃整治长途客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要依托省(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站点,加强对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凌晨0时至6时、下午2时至4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对上述时段从事长途客运的车辆,要强制驾驶人落地休息。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客运班线进行一次排查梳理,凌晨2时前无法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要调整发车时间或客运班线;超过1000公里的超长途班线,要严格控制,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疲劳驾驶安全隐患。

  (六)严肃整治客运车辆违法行为。

  1.加大对客运车辆违法的处罚力度。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的,第一次违法要严格处罚,第二次违法要通知客运企业举办培训班,组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外省区、外地市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必须处罚一起、转递一起,严禁只罚款不转递。

  2.加强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统一样式制作客运车辆运行区间即时贴,标明速度限制、核载人数、行驶区间和举报电话,并粘贴在客运车辆明显位置;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有无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行为进行监督。进一步摸清旅游客车数量、安全状况以及驾驶人配备情况,加强对旅游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七)营造浓厚的整治和宣传声势。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的危害性,宣传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措施,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要在媒体持续播出杜绝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的主题公益宣传广告。各级各部门要联合媒体共同策划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浓厚的整治和宣传声势。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翟长生任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干部许绍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经信委、安监局、交通局、公路局、教育局、质监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支队长王琦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和信息调度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细化工作方案,分解各项工作任务及落实具体负责人,确定完成时限,集中力量开展整治行动。

  (二)加强检查。各县(市、区)要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加大对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隐患整治力度。要加强责任追究,凡是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全面实行责任倒查,追究驾驶人、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以及驾驶人考试、车辆检测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各县(市、区)要明确一名负责人牵头,开展专门的督导活动,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责令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规范执法。整治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教育执法人员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问题引发纠纷、媒体炒作、社会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信息上报。各级各部门要确定1名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于11月22日上午12:00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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