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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肇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为统筹核算单位。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采取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各项具体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年度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跟踪拨付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残疾人的资格确认,并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代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

  

  (四)社会捐助。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1个档次缴费,1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1种缴费标准。

  

  (二)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元,市财政补贴10元,统筹区财政补贴10元。

  

  各级财政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5元,省财政补贴13.75元,市财政补贴6.875元,统筹区财政补贴6.875元。

  

  激励补贴。对选择较长缴费的参保人由统筹区政府给予激励补贴。补贴标准由统筹区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参保,由统筹区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最低档次全额给予补贴。

  

  (三)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贫困居民参保。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

  

  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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