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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有效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大幅下降,确保土地资源信访案件持续下降,确保不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惠州,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基层执法监管为基础,以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保护节约资源、保障支持发展为目标,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全面建立预防、查处、监管、联动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国土资源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基层、打基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基层建设管理,严格国土资源执法,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和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度,确保我市耕地不受侵占、不被破坏,土地违法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对土地监察工作必须做到“百分之百巡查到位、百分之百及时报告、百分之百制止有力、百分之百处理到位”,建立预防、查处、监管、联动机制,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放。实现土地违法案件同比下降80%以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必须小于5%,不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

  三、领导机构

  为落实我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成立惠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信访局、工商局、农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自来水总公司,惠州供电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街道办)、场(园)区负责统筹其行政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新增违法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

  (二)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四)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五)城管部门负责对市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公安机关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八)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场(园)区及各职能部门签订《惠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书》,在明确各单位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职责的同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市政府以责任书确定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工作安排

  (一)统筹部署。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签订《惠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书》,部署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办)、场(园)区及有关部门在落实市共同责任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乡镇(街道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部门内部落实责任主体,坚持部门依法管理责任制与乡镇(街道办)属地管理责任制相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部门联动,认真做好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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