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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督导检查。 成立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督导检查组,围绕“两个刚性指标”,采取抽查的方式,定期对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不定期对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区)、乡镇(街道办)、场(园)区以及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惠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书》的职责,严格实行刚性执法,对违法用地的整改要做到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复耕复绿的坚决复耕复绿,不留死角,确保我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巡查责任制度、巡查结果定期报告制度、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乡镇(街道办)和村级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制止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制度;在土地违规违法案件查处方面,重点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制度、违法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会审制度、土地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违法案件分级查处制度、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土地执法考评奖惩制度。 (二)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 为了更好地落实执法监察工作职责,有效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保护耕地不受破坏、不被占用,须建立完善的土地执法联动机制。一是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及时反馈,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形成合力,联合执法,使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所属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反馈到各乡镇(街)、场(园)区,共同构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有效机制。加强工作对接,相互配合把工作做好,确保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四级监察网络的落实,保证动态巡查责任落实到位,迅速发现并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场(园)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检验意见,或者检查核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各相关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区)要建立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及国土资源部门组成,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各部门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联席会议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执法手段,密切协作,依法及时办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对上级部署的各类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各部门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抽调专门力量,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确保将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