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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级:任一项得分不低于60分,总分不低于70分。 各专业(项)的检查范围为全矿井,采煤检查范围为全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掘进检查范围不低于掘进工作面总数的80%。 第八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煤矿地面建筑为永久性建筑,生产生活设施分区建设,布局合理,无滑坡、无水患等自然灾害影响。 (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专职防突机构与专业防突队伍。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和完善矿领导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五)三个煤量符合规定;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六)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符合《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 (七)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能力满足生产安全要求,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有反风装置;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水平、采区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形成负压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专用回风巷,实现分区式通风。 (八)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三专两闭锁”,采掘工作面无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突出煤层无突出事故。 (九)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并能可靠切换;年产6万吨及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要求的备用电源,10分钟内可靠启动运行。 (十)机电设备有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有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井下电缆使用矿用阻燃电缆,无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 (十一)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且保护装置齐全;机械运送人员装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措施;主斜井、主要运输线路新铺设轨型不低于22公斤/米。 (十二)矿井的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满足生产安全需要,有水患威胁的矿井配备探放水设备和专业施工人员。 (十三)矿井采煤工作面实现正规回采,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因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零星资源及回收残煤等特殊原因不能实现正规回采和金属支护的,须按规定报批。 (十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全负压通风的正规开采,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坚持放出班炮。回收残煤及开采保护层,只建立井下移动抽放瓦斯系统的煤矿,须经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十五)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十六)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十七)矿井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并按管理权限挂牌整改。 第十条 无正规回采工作面的煤矿、平巷无机械装岩的煤矿、未按要求进行支护改革并淘汰木支护的煤矿,不能评为二级及以上的安全质量化矿井。 第十一条 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的,或者在审核、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级资格。 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考核评级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必备条件及检查表
一、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表
二、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表
三、机运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表
四、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表
五、安全与技术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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