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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办[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

  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第四条  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稳定运行后,方可申请达标评审。评审程序为:自评(含中介辅导)、申请、评审、审核、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即企业经自评达标后,向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采取随机选择或委派评审单位赴企业进行标准化评审,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比例抽取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程序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规模和复杂程度,按照从简、便民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省、市两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中非煤矿山非委托行政许可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省级负责。根据情况,市州安全监管局可将小型简易类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委托县市安全监管局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


  第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评审组织单位一般应为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协会组织,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有关条件,也可由各市、县安全监管局直接承担。县级安全监管局可直接承担小型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具体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实际委托确定。

  

  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确定和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确定和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牌匾)。

  

  4、受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撤销其标准化企业证书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5、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档案。

  

  6、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7、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技术中心和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别负责管理全省相关行业领域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申请二级(含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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