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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兹定于2012年1月9日至4月9日期间,对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凡2011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 二、年度核验时间安排 网上填报日期:2012年1月9日至3月30日。 现场审核日期:2012年2月9日至4月9日。 三、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 (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本版总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含网络批发)企业、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各区县文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含网络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年度核验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11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核验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表》。 (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者《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音像企业暂不提供相关资格证书,但要在下年度核验之前按出版物发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六、年度核验程序 (一)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bjppb.gov.cn),点击“行政服务大厅”或者“快捷通道--出版物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凭许可证号(全称)登录“出版物发行管理系统”,在网上填写提交《年度核验表》,待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出纸质报表。 (二)核验单位根据“年度核验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 (三)将《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个体户加盖个人名章)后,会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者《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审核。 (四)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确认年度核验单位网上填报内容与现场提交材料一致,经审核合格,更换《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核验处理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更换《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12年5月31日。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