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56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1〕56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新划定我市十六类禁放点范围的通知》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2012年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2012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2012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2012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烟花办关于本市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烟花领导字〔2011〕2号),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11〕6号)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新划定我市十六类禁放点范围的通知》(烟花领导字〔2011〕1号)的规定,建筑工地成为新增禁放点,并明确建筑工地周边30米为禁放范围。各单位要在往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不在施工现场内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组织领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2012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钢副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魏吉祥处长、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丁胜站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董良副处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主管副主任(副局长)、各集团、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职责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的职责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组织指导下,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在监工地进行传达部署、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巡查看护等工作,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配齐消防设施和水源,落实施工现场内可燃物的清理、覆盖、浇湿阻燃工作,组织好禁放看护和应急值守工作等。

  

  (三)各工程参建单位的职责

  

  各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宣传教育,并向周围社区安民告示,宣传“建筑工地为法定禁放区域”、“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提前落实到位,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或水源,以“不可燃”工地的高标准落实可燃物清理、覆盖、浇湿阻燃工作。在烟花爆竹燃放期内,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建筑工地内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的巡查看护工作,对违规燃放者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警;要安排领导带班和项目管理人员值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置。

  

  各监理单位负责做好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