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县委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张家川县委、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中共张家川县委、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县委发[2011]36号)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和省、市委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严查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吃空饷”人员

  

  1、清查范围。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吃空饷”人员定期清理清查制度。重点清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在编长期不在岗人员,如自动离岗、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2)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的;

  

  (3)读研究生毕业后没有回原单位工作而联系到外地工作的;

  

  (4)调离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5)本人已经去世,其家属以本人名义仍然领取财政工资、离退休费及养老金的;

  

  (6)属于领取抚恤的,其配偶之后也去世或子女到法定年龄再不能领取抚恤费而仍然领取的;

  

  (7)其他形式违规领取财政经费的。

  

  2、做好自查。所有财政拨款行政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清理清查本乡镇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本乡镇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通过点名签到制、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严肃认真的清理清查,并及时上报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如包庇隐瞒“吃空饷”人员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3、核查处理。对检查发现或按举报线索查实的“吃空饷”问题,除按职能责成各乡镇、各部门进行处理外,对存在第1条所列“吃空饷”的行为,按《公务员法》规定,该辞退的予以辞退;该责令其回原单位上班的,责令其限期内上班,并追回旷工之日起所领全部工资,如限期内仍未上班,应当予以辞退。对读研究生的,应当按规定由本人与本单位及人社部门签订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如读研毕业后未定向回张家川工作的,读研期间的工资全部追缴县财政,并从即日起停发其工资。对调离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责令其立即办理工资相关手续,并停止其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资格。对已经死亡仍冒充在职继续领取工资和养老金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经费,并立即停发其工资或养老金。以上这些款项由相关单位从本单位“吃空饷”人员领取经费中追缴回县财政,如追缴不回,由县财政局从相关单位财政拨款中扣回县财政。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二、从严查处干部劣迹行为

  

  4、建立干部劣迹行为档案。为加强干部纪律作风建设,加大对干部不良风气的惩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建立干部劣迹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对存在劣迹行为的干部,记录在案,坚持从严查处。

  

  5、查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非领导职务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出现以下情形的,将一律计入干部劣迹行为档案,并按照《公务员法》、《张家川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 组织、参与、蛊惑、煽动或纵容家属参与无理上访、阻挠县上重点建设工程、阻碍全县改革发展大局,影响政府公共行为的;

  

  (2)为社会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或为其出谋划策、挑起事端、制造矛盾,干扰全县正常工作秩序,攻击政府工作人员,破坏公共服务设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经常出入色情、赌博场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的;

  

  (4)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以及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形式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指责攻击诬蔑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的;

  

  (6)其他影响全县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6、申报备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及时将本单位出现的干部劣迹行为上报干部主管部门,如不闻不问,不及时上报的,应当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县纪委、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信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干部劣迹行为,对反应举报的问题一查到底,一经查实,立即向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