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符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0〕9号)要求; (二)发放的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贷款是在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四)贷款发放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金融机构审核并签章的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贷款明细表; (三)金融机构在“两区”重点发展领域的贷款项目明细表。 第四章 奖励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72号)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工作及评价奖励的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省“两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评价奖励的具体工作,市、县“两区”建设管理机构对“两区”重点发展领域贷款项目进行确认,省“两区”建设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单位和奖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省金融办对各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各项金融服务力度。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两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督促各省级管辖行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对申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山东银监局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两区”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及时将“两区”建设奖励资金下拨到金融机构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内各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对虚报、错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经查实,在收回奖励资金的同时,取消金融机构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监查。省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违规或者高风险事件“一票否决”,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或者高风险事件,取消申请奖励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从省“两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当奖励资金总额超过2000万元时,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5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