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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按市政府要求现将《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实施。

  

  附:1、《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展会行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

  本办法所称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展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展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商贸服务业局应根据展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展会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展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三)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展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展会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

  (一)展会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

  (二)展会符合我市展会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三)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

  展会资助和招揽奖励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奖励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以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前30日内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资助或招揽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九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应组织市财政、工商、质监、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对展会举办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对评估合格,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奖励或资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展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展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展会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展会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取消其3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鼓励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我市展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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