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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办函[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2011学年招生专业课程教学进程备案及课时收费审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2011学年招生专业课程教学进程备案及课时收费审核工作的通知

  (京教办函〔2011〕65号)


  

  各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课教学进程及课时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规范管理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价(收)字1997第177号),定于2011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集中办理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2011学年招生专业课程教学进程备案及课时收费标准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各高等学校(含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举办的2011学年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的课程教学进程、教学总课时及课时收费标准都要进行备案、审核。

  二、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各类专业总课时规定及课时收费标准不变。

  三、2011学年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课程教学进程、教学课时及课时收费标准的备案、审核工作由我委高等教育处与财务处共同进行。

  四、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专科(含高职)、本科专业名称、类别按照教育部统一的专业名称、类别的规定执行。专科、本科专业要按教育部规定的专业代码填写。

  五、根据教育部规定,可作学制调整的招生专业其教学进程、教学计划和教学总课时应作相应调整,其专业类别的单课时收费标准不变。

  六、各有关高等学校申报备案、审核要填写下列统一表格:

  (一)《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2011级新生学费备案表》;

  (二)《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

  (三)《专业教学进程表》。

  以上各表均需提交一式3份(a4版),准确填写联系人及电话,经主管校(院)长签字后加盖学校(院)公章。

  七、在京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专业要单独填写教学课时审批表,并在各表格标题正下方注明“网络教育专业”,其教学总课时及课时收费标准不变。

  八、各校要及时将此通知发至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或远程教育学院。逾期补报,需学校主管校长签发,说明迟报原因。

  九、工作要求

  (一)为规范办学管理,各高等学校在报审时必须在《北京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2011级新生学费备案表》中详细注明在京授课地点、招生规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备案。

  (二)各校申请备案的材料务必在规定时间(12月9日-23日)内集中报送高教处。

  (三)各高等学校在报审时要将教育部或我委批准的2011学年招生计划(复印件)一并附上。

  (四)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委批准的2011学年招生专业名称、类别、学制、学习形式和专业类别规定的课时及课时收费标准填报相应备案、审核表。

  (五)每学年的收费总额度要与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总教学课时数的收费标准一致。

  (六)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协调落实教学、招生、财务等部门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批准备案后要及时取回。

  

  高教处联系人:刘承邠联系电话:51994850

  财务处联系人:刘 伟联系电话:51994984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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