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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为鼓励和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加大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据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50号)等政策规定,设立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在山东省设立总部或一级分行,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两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项目是指金融机构向注册地在“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放的本外币信贷资金(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奖励评价内容 第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须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2个百分点。 第七条 根据“两区”建设实际,奖励评价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新增贷款总量、贷款增幅和重点发展领域贷款增量,按照三项指标累计金额进行奖励。 (一)新增贷款总量 金融机构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新增贷款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数,新增贷款总量超过100亿元,奖励50万元; 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新增贷款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数,新增贷款总量超过50亿元,奖励50万元。 (二)贷款增幅 金融机构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1个百分点,超出1个百分点以上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 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2个百分点,超出2个百分点以上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 单个金融机构贷款增幅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重点发展领域贷款增量 1.金融机构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下列重点发展领域的贷款项目,每增加10亿元,奖励1万元:《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现代海洋产业; 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区域内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2.金融机构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下列重点发展领域的贷款项目,每增加2亿元,奖励1万元: 生态环境保护; 港口锚地、防波堤、航道、滨海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防潮堤和引供水设施等水利设施建设;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单个金融机构重点发展领域贷款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请 第八条 省内各金融机构以省级管辖行为单位对本机构上年发放的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两区”建设办公室、省财政厅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汇总、上报两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城市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申报奖励资金。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符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0〕9号)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