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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科字[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鼓励各参赛单位按照总局《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0〕106号),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以确保本单位所属运动员干干净净参加十二冬会。严厉禁止实施未经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兴奋剂检查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禁止将兴奋剂检查样本送交反兴奋剂中心之外的检测机构检测。对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总局将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运动员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供运动员食品采购渠道,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运动员食用的肉制品开展克伦特罗专项检测,并加强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及营养品的管理,严防误服误用事件的发生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药物或方法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有关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严肃处理十二冬会兴奋剂违规行为

  

  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相关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一)十二冬会决赛期间,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该运动员十二冬会参赛资格和十二冬会比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

  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相关场次比赛成绩。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全国单项协会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二冬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给予该代表团:1.取消十二冬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2.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与十二冬会参赛队伍有关的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或发现聘用尚处于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的,除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暂行)》(总局1号令)给予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和相关单位相应处罚外,还将取消相关代表团十二冬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给予相关单位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八、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

  

  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严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机制,对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兴奋剂违规行为举报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328、87182329

  

  传真:(010)67114862

  

  e-mail:kjs@sport.gov.cn

  

  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428

  

  传真:(010)67151456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1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56020

  

  传真:(010)64976855

  

  
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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