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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完善ic卡导游证管理工作,现就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印发通知,做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订为:“《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二)《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三)《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四)《办法》附件三主送机构修订为“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五)我局《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停止执行。 二、请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导游ic卡,已经收取的ic卡导游证换补卡费用请及时退还导游。 三、自2012年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制作导游ic卡卡套,由各省级旅游局制作并配套发放。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