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办发[201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2011修订)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旅办发[2011]181号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

  第三条  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

  第四条  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  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细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dyc@cnta.gov.cn邮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发放单位。

  第七条  发放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

  第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

  第十二条  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附件一: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

  

  
单位名称  本年度第几次申请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手机号 qq号或邮箱   
通信地址 邮 编  
申 领 数 量
总计初级中级高级特级
      
上次发卡数量
总计初级(首次)二次换、
补卡
余卡
      
备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填表人:

  

  附件二: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本次)

  

  申领单位:

  
序号导游卡号导游证号姓 名身份证件资格证号区域发卡日期手机等级工作或挂靠单位发卡类别:初级(首次)、

二次换、补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2(上次)

  申领单位:

  
序号导游卡号导游证号姓 名身份证件资格证号区域发卡日期手机等级工作或挂靠单位发卡类别:初级(首次)、

二次换、补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三:

  
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

  


  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今收到导游员ic卡共计 张(其中:初级 张、中级张、高级张、特级 张),卡套 个。

  经清点无误,予以确认。

  

  
盖  章

  年  月  日

  


  注:经清点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此单盖章并传真至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如有疑义或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方军

  电 话:010-65201165

  传 真:010-65201175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