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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政府令第26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

[接上页]


  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纳费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维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财政稽查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缴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缴纳维护费,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或者未按规定上缴维护费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6月23日发布的《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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