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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7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129号) 文中所有的“《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和“《外施企业专用发票》”均修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 文中“三、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之(二)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办理。” 附件1“《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439号) 第四条 中的“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 文中“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1.”中的“领购发票资格审批”修改为“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4.”中的“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修改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修改为“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52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网络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563号) 文中“一、网络税控机具的申购、审批及安装”之(一)中的“《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修改为 “《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备案类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各种税务档案资料,由各局自行制定归档方式归入6625子类,保管期限为5年”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以按户序时方式归入其他类(6000)的备案管理(6600)子类中,保管期限为15年”。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 文中“一、组织机构”的内容修改为“市局残保金管理处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分局主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业务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97号) 文中“一、发票管理”之(四)中的“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修改为“第一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二联为抵扣联(绿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