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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已造成伤亡或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方式包括电话汇报、手机短信报告、书面报告等。报告后以相关单位或领导的回复视为报达。 第九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工矿商贸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每日至少续报一次相关情况,直至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置结束。 第十条 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当地党委、政府受权的宣传部门或其他机关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在事故经济处罚中,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上限进行处罚。 其他负有事故报告责任的单位或人员存在隐瞒不报、漏报、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不配合或阻挠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等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