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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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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现金选择权人工申报期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在现金选择权人工申报期间均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手工方式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周的首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确认的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四)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截止后,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申请手续,并及时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交易系统申报方式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手工申报方式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申请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交易系统申报方式的说明;

  

  (四)第三方授权上市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适用);

  

  (五)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现金选择权登记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经本所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等情况说明;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在上市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之前,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现金选择权行权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自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至截止日,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通过即时行情揭示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并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确认的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及其估值情况;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四)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低于0.001元(人民币,下同)的,即时行情统一按照0.001元揭示。

  

  第二十二条  在现金选择权交易系统申报期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行权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现金选择权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营业部识别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并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现金选择权行权指令申报后,行权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行权申报一经清算确认,行权股份不得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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