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606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


  

国务院令

  (第6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 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