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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卫政法[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冀卫政法〔2011〕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转发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冀发[2011]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卫政法发[2011]5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推动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丰富学习内容,制定具体指标,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通过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迈上新的台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从业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明确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人员,落实经费,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

  

  四、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于10月30日前,将当地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卫生厅备案。

  

  联系人:刘赛玉 联系电话:(0311)85989736、85989737

  

  e-mail:liusy@hebwst.gov.cn

  

  附件:1、河北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2、河北省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3、河北省卫生系统2011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计划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河北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全面提高我省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卫生部及省政府分别下发的“六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立足于我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我省卫生系统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卫生法治实践相结合,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卫生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增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提高卫生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形成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医疗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增强卫生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学以致用,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丰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大力宣传人人享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宪法理念,努力提高卫生系统各级各类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培养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提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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