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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提高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绩效考核原则

  

  (一)分级分类原则

  

  单位绩效考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机构类型分类实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岗位、任务、技术难度、责任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二)公益性原则

  

  单位绩效考核应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在注重绩效的同时,要突出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严禁将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创收指标挂钩。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四)激励导向原则

  

  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优惩劣,激励先进,坚持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三、绩效考核内容

  

  (一)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纳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要按照单位的类型、职能和特点,考核其目标责任落实、运行管理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应体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科技成果应用、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公共卫生职能具体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其它应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等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应体现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康复服务、医疗费用控制等。

  

  (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要根据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依据岗位职责,考核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岗位业绩和成效情况。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还应当增加其单位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与内部运行管理的改善等方面内容。

  

  四、绩效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逐步建立绩效考核信息系统。

  

  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单位考核可通过单位自评、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查看以及服务对象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可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包括成立考评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反馈考核机构等环节。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通过个人自评、科室评议、单位内部同行评议、服务对象评议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各单位根据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工作人员工作进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五、绩效考核结果及应用

  

  单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单位主要领导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绩效工资分为基本绩效和奖励绩效。基本绩效以津补贴形式按月发放,分为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奖励绩效根据日常和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突发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发放,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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