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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接上页]


  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挂钩。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对绩效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核减工资总量。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各单位将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对考核等次低的工作人员扣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绩效考核结果也作为单位财政补助、表彰奖励以及领导干部任用、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所属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各单位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绩效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经单位职代会通过,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将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进行常态化管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绩效工资改革平稳实施,各项绩效考核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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