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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阶段:研究审查 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意见于10月底前完成;对政府规章的审查意见于11月中旬完成。 第四阶段:分类处理 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拟于12月底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 第五阶段:总结上报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结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于12月底前上报。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清理对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四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并于10月底前将登记表(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阶段。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培训 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学习,认真领会。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和培训方式另行通知。 四、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经资格审查、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按程序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附件: 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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