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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接上页]
县级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运行管理方式:以各县级市图书馆为总馆,以镇(含撤并乡镇、管理区、办事处)图书馆为分馆、基层综合信息服务中心为服务点、流动图书车为补充,实行统一采编、统一服务、通借通还。

  苏州图书馆同时作为全市中心图书馆,负责统筹制订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均需执行的设置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数字资源建设标准、评估标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服务提供业务辅导,开展分层次、有梯度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四、保障工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加快建设。

  (一) 落实经费保障。

  苏州市区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所需场馆、设施设备、文献采编、日常运行、业务活动、人员及免费开放等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保障。2011~2012年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期间,购书经费按各区常住人口由市财政统筹,按市、区两级现行财政体制,以一定比例分担(独立管理的区总分馆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2013~2015年,购书经费由市财政统筹,按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独立管理的区总分馆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县级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购书经费及免费开放等所需经费由各县级市财政给予保障和统筹。

  (二)加强队伍建设。

  市、县级市(区)政府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综合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规模、场馆、馆藏文献数量等因素,为总分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编制。图书馆分馆工作人员应由总馆统一管理。全面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有效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建立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业务娴熟、服务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人才队伍。

  (三)健全考评机制。

  建立并实施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考核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另行制定)。我市今后每两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图书馆的总分馆建设、管理、服务、质量、效益等开展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本地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推进基层文化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各地要按照《建设标准》和《东部标准》,做好年度自查自评工作。同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总分馆建设进展情况,逐步形成政府、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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