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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的编制坚持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省通过预算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包括中央和省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各市(州)按预算上解的调剂金等。省统一使用省级统筹调剂金,对市(州)完成预算后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一定调剂。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根据当年基金预算,制订本市(州)年度内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省下达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计划。

  

  县(市、区)执行市(州)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市(州)确定的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州)累计结余和实施后当期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存市(州)。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省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全省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总预算、省本级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公式分别为:

  

  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工资×(1+全省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年均增长率)×28%×上年全省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平均征缴率

  

  个体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省个体人员平均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人员人均缴费工资×(1+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20%×上年全省个体人员养老保险费平均征缴率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测算:

  

  欠费补缴收入=预算年度全省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省上年末欠费总额)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测算确定。

  

  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根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及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增减因素测算。

  

  (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测算。

  

  (六)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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