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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地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制定偿债计划,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市、州与县(市、区)签订责任书,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级财政筹措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国办发〔2011〕32号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债务数额包括债务本金和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偿债资金来源 本次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偿债资金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省和市、州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筹措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赠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中央财政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我省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组建专班,制定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专班,在省医改办集中办公,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督办等工作。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9月30日前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医改办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和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