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工作,对竞赛组委会认定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对逐级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单位”、“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工程项目”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等荣誉称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联合表彰,颁发奖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事迹突出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同时授予省建设劳动奖章、建设劳动奖状和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并择优选拔推荐授予“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单位”、“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工程项目”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等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者,由竞赛组委会择优选拔推荐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劳动竞赛组委会根据各地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数量,每年度分配表彰名额至各省辖市、直管县和厅直单位;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和省工人先锋号每年度推荐名额,参考当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量所占比例,依据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达的总指标数确定表彰名额。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 主 任:刘洪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 副主任:陈海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张桂婷(省建设工会主席)\ 刘东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千战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李新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张 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处长) 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会,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张桂婷(兼)副主任:汪国义(省建设工会调研员) 肖永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建部门、建设工会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建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三条 竞赛活动以项目为单位开展,以省辖市、直管县(市)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实施,以省辖市、直管县(市)为单位检查、总结、考核、评比。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全省劳动竞赛活动的工作指导、检查部署、组织协调和评选推荐表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省竞赛组委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