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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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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出台行业从业资格认证机制,建成厦门市再生资源从业资格认证及培训中心;充分发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作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发统一的培训大纲教材对从业人员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行业协会颁发相应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七统一、一规范”的制度(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制定再生资源从业人员工作手册,加强回收行业自律,规范运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规划》实施到位。市、区和街道(乡镇)要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和实施等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回收网络建设工作的考核,落实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项目承办企业要严格依照《规划》进行建设,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

  

  (二)上下联动,积极研究出台有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调动各方面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不得擅自改变各类回收设施的用途。

  

  (三)持续不断抓废品回收市场的监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废品回收市场,清理不符合《规划》的回收站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集中交售废旧物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五、规划编制依据

  

  (一)《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

  

  (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

  

  (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1〕693号)

  

  (四)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点设置标准》的通知(厦规〔2008〕133号)

  

  (五)《福建省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 号)

  

  (六)《厦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06-2020年)》(厦府办〔2006〕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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