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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的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第七条规定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线索的,按本办法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协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