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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妇[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一法两纲”,积极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两项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筛查网络,2010年两病筛查率达到85.49%。截止目前,全省累计筛查375万名新生儿,及时发现并治疗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低患儿1500余例,阳性患儿也得到了较好的追踪治疗,有效降低或避免了先天缺陷造成的儿童智力残疾,减轻了患儿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目前,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已开展10年,有的设区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面存在着筛查设备老化、筛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自1997年以来,国家卫生部与芬兰卫生部先后开展了由珀金埃尔默公司(pki)支持的两期新生儿疾病筛查合作项目,覆盖了全国十二个省(区、市),为提高项目地区出生人口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断更新我省各设区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筛查设备,适应不断增长的筛查标本,提高筛查质量,经研究决定,省卫生厅与pki公司和石家庄金筛查公司合作,开展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合作项目,逐步更新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设备。

  

  二、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石家庄市、承德市、廊坊市、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邯郸市。

  

  项目实施单位:以上七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三、项目目标

  

  1.统一实验方法,提高筛查质量,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两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据《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可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增加筛查病种。

  

  2.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认识。

  

  3.室间质控合格率达到100%。

  

  4.落实早期干预措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治疗率达到95%、苯丙酮尿症治疗率达到80%。

  

  四、时间进度

  

  本项目实施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6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8月至年底,召开项目启动会,七个项目单位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进一步完善辖区筛查网络。

  

  第二阶段:2012年1月至2015年底,七个项目单位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探索积累经验,提高筛查率和出生缺陷患儿治疗率。逐步实现全省项目覆盖。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召开项目总结会议。

  

  五、项目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省卫生厅妇幼卫生处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项目市卫生局负责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和项目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管理、评估考核、信息管理及可疑儿童确诊、患儿追访等工作。

  

  (二)项目地区的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负责辖区医疗机构的标本递送、工作协调、信息收集汇总,负责追访辖区内筛查结果可疑的儿童。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报告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

  

  (三)项目地区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工作,及时向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

  

  (四)珀金埃尔默公司和石家庄金筛查公司负责为项目地区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投放1420-20victor-d多标记免疫分析仪,并协助做好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项目合作期间,协助举办两期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班。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筛查、确诊、追访、治疗等多个环节,涉及不同单位、学科,管理及技术要求高。为确保筛查质量,规范服务行为,避免漏筛,各筛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基本要求,各负其责,规范运作,对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顺利运转。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规划和监管,保证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二)做实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知识。提高家长主动参与筛查的意识。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媒体及健康讲堂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家长主动参与的意识。通过宣传动员和正确引导,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上,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三)实施规范管理,确保筛查质量。各有关单位要不断规范筛查技术操作,努力提高筛查工作质量。要认真做好信息登记,妥善保管工作记录。各有关医疗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共同追访可疑患儿,杜绝因工作衔接不到位而贻误其诊断治疗。要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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