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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13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

  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数。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本办法实施的协调工作;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向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保障金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非地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和不缴纳地方税收的中央在甘单位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三)地税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协助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代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代收资金的统计、信息反馈等。

  

  (四)各级人民银行负责保障金分级入库、管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统计、信息反馈等。

  

  (五)各级财政、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及职工总数等基本情况。

  

  (六)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在做好本系统相关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共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四、征收程序

  

  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一)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保障金征收程序。

  

  1.3月15日前,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和有关场所,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

  

  2.4月1日前,用人单位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一律单独填报《年审手册》,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审核资料时,须提供其安排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年报报表、工资领取单等。

  

  3.5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对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6月30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地税部门报送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

  

  5.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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