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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聘任期内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情况信息通报制度。 各网络终端应当在获知评标专家名单后,及时将评标专家是否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以书面等方式,通报本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及时以书面等方式,将评标专家的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通报本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作出评价,分别以书面等形式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予以暂停评标资格,并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全市统一组织或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在一个年度内,无不可抗力原因,无故三次及以上迟到评标活动的。 (五)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两次的。 (六)因与招投标业务无关原因,与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纠纷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 (一)年龄达到70周岁的。 (二)聘期届满,未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续聘手续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三次及以上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