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更加有序进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依据建设部111号令颁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印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行业标准《高层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及《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章程》,结合广东地区的工程实践和设计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应作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高层建筑 表一
注:1、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10%. 2、较多短肢墙指短肢墙承担的倾覆力矩占总倾覆力矩的30%以上。 二、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二
注: 1、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ⅰ类扭转不规则及ⅰ类竖向构件不连续可各计0.5项不规则,扭转不规则及竖向构件不连续分类详第三条。 2、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三、具有表三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三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四、表四所列的其它高层建筑 表四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说明。 第三条 体型的不规则性由表五所列指标确定 表五
表六a a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及限值
表六b b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及限值
注:扭转位移比μ=楼层竖向构件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最大与最小水平位移的平均值,计算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并考虑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响。计算最大层间位移角θe时可不考虑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响。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自行判断所设计的工程是否超限。界定为不超限的工程,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说明判断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出的不超限依据进行审查。若为超限工程而未做超限专项审查的,应补做超限审查。当具体工程是否超限的界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的组成 1.一般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由五人组成。 2.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350米)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由七人组成。 3.特别复杂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七至九人组成。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1.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定。 2.设计地震动参数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或工程所在地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经省或国家地震局审查批准。 3.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不一致时,小震计算应取较大值,中、大震计算可取规范值。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含以下内容的技术性文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或说明;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6.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所提供技术性文件的深度,应达到下列要求: 1.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需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结构抗震安全性的技术措施及对策,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特别是重要部位或可能存在的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对所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论证,包括中震作用分析以及罕遇地震作用的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必要时还应提交不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比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