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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个字[2011]202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品(略)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有正本和副本,副本含内芯和封皮。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格

  正本平铺展开式,尺寸为:420 mm×297mm;副本折叠插袋式,内芯尺寸为:240 mm×170mm,封皮尺寸为:250mm×180mm。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面内容

  1.正本:国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发照机关、发照日期、年 月 日。

  副本:内芯印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发照机关、发照日期、年 月 日、须知、年度验照方格,封皮印有国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2.正本、副本(含内芯和封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式样

  1.边框由“工商”二字拼音首写字母“gs”组成。

  2.底纹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样组成。

  3.副本保留边框,登记事项在左,须知、发照日期和验照方格在右。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刷工艺和技术标准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字样及国徽中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用电化铝凹凸烫金印制;国徽图案中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用红色防晒油墨凹凸印制。执照副本封皮字样及国徽用电化铝平压烫金印制。

  2.正本和副本边框用金黄油墨印制。底纹用浅灰色系油墨印制。

  3.正本和副本内芯采用水印纸印制。

  4.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形成的荧光为浅红色。

  5.副本年度验照方格尺寸为88mm×25mm。

  6.副本封皮外中缝压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拼音首写字母。

  六、营业执照用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内芯使用150克水印纸印刷。副本封皮使用70克墨绿色仿皮人造革,内层使用15丝墨绿色塑料及15丝无色透明塑料膜,中间加层使用25号黄板纸和0.1cm厚白色泡沫板。

  七、副本须知内容和式样

  须  知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含内芯和封皮并配套使用。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 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应当到工商部门参加年度验照。

  7.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8.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9.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遗失的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胶片和执照样品提供单位及联系方式

  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联系人:徐爱勤0791-88111370,88111378(传真)

  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龚万平020-32281788,32281618(传真)

  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联系人:张连龙022-28589106,285896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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